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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修訂「H7N9」病例定義暨防疫檢體採檢送驗內容1份

日期:2014-05-08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03年4月14日疾管疫字第1031200129號函辦理。

二、為因應「H7N9流感」相關研究證據更新,「H7N9流感」病例定義之流行病學及極可能病例條件涉及「發病前14日內」部分,自即日起均修改為「發病前10日內」,請依修訂之規定進行通報及採檢作業。
三、旨揭資料電子檔業已置於疾管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cdc.gov.tw)/專業版/傳染病介紹/第五類傳染病/H7N9流感專區項下,請逕行下載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