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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轉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以衛部保字第1061260461號令修正發布

日期:2017-10-20

 

 一、依據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06年10月6日全醫聯字第1060001560號函。

 二、轉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以衛部保字第1061260461號令修正發布,除流行性感冒A型病毒抗原(編號14065C)、流行性感冒B型病毒抗原(編號14066C)之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生效外,自中華民國106年10月1日生效,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規定)、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

 三、本次「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調整項目,重點臚列如下:

(一)醫院總額部門以106年「醫療服務成本指數改變率」增加預算約90億,主要調整急重症診療項目及偏鄉地區、地區醫院基本診療支付點數(診察費、病房費、特定診療費)。
(二)西醫基層總額部門,主要調整第一階段合理量內開具慢性連續處方診療項目(編號00139C、00140C、00149C、00150C、00182C、00183C),計六項,每項調升點數20點。
(三)全民健康保險住院診斷關聯群(第七部):配合醫院部門相關診療項目支付點數之調整,修正「附表7.3 106年適用之Tw-DRGs權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