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最新訊息 > 公佈欄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第4目所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其申請附設居家式長照機構之核准函影本」

日期:2017-10-19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106年9月30日府授衛醫字第1060209810號函。

二、有關旨揭應備文件所稱核准函影本,衛生福利部係參照96年7月27日訂定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條及97年1月30日修訂之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申請人為法人者,其設立應備文件均訂有應檢附法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其申請附設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核准函影本之規定,先予敘明。
三、實務上前開核准函影本之認定文件,有關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或團體部分,參考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辦理之經驗,係採認法人主管機關備查董事會議紀錄函,基此,長期照顧機構設立許可辦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第4目所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其申請附設居家式長照機構之核准函影本」,可以法人或團體主管機關備查董事會會議紀錄或社員大會會議紀錄函認定之。
四、另有關公司法人或商號等營利事業部分,係屬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後,新增可辦理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之申請對象,考量公司法人辦理所營事業項目變更,均須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其應備文件並已包含董事會議紀錄,其審查核准及應備文件,與申請設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辦理方式類同,爰此,針對公司法人及商號申請設立居家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所需檢附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其申請附設居家式長照機構之核准函影本」,可以經濟部所發「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定書」認定之。
五、又考量為簡政便民之需,前述「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定書」,亦可認為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第3款所稱「所營事業登記預查證明文件影本」。
六、至公司法人屬新設者,需取得附設居家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許可後,再由公司法人主管機關許可公司成立,基此,考量相關規定及實務運作之可行性,新設公司法人者,免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其申請附設居家式長照機構之核准函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