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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第四季F1類組「醫院、產後護理之家、一般護理 之家、精神護理之家」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事宜

日期:2017-10-19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6年9月28日中市衛醫字第1060096922號函。

二、106年度第四季F1類組「醫院、產後護理之家、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事宜,詳如以下說明段。
三、按「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取締執行要點」第二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集中人力,優先執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業務,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提供應檢查申報營業場所資料,全面清查及檢查。」,合先敘明。
四、、請各醫療院所依列管符合以下規模之場所辦理,內容如下:
(一)「F1類」使用,應於106年10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完成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報。
1、使用項目:
(1)設有十病床以上之下列場所:醫院、療養院等類似場所。
(2)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診所。
(3)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護理之家機構(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
2、申報規模及頻率:F1類組樓地板面積未達1500平方公尺,每2年申報一次。樓地板面積1500平方公尺以上,每1年申報一次。
五、臺中市都市發展局連絡人及電話:袁光平、林宜潔、邱春鳳,04-2228-9111 #64324、64308、64364。
六、相關網址請參考內政部營建署:簽證及申報辦法,http://www.cpami.gov.tw 「營建資料系統」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資訊」欄項內查詢。
八、建築法相關規定:
(一)建築法第77條第3項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二)建築法第91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並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
九、診所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依
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