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疾病醫療補助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五條第四項之補助基準」,業經該部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以衛授國字第1060402349號令廢止
日期:2017-10-18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6年9月26日中市衛保字第1060097258號函。
二、轉知衛生福利部「罕見疾病醫療補助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五條第四項之補助基準」,業經該部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以衛授國字第1060402349號令廢止,茲檢送發布令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