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最新訊息 > 公佈欄

請本市流感合約院所加強「50歲以上民眾」及「高風險慢性病患」之公費流感疫苗接種

日期:2017-10-18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6年9月25日中市衛疾字第1060095979號函。

 二、為維護市民健康,降低流感疫情對民眾健康之威脅,請本市流感合約院所加強「50歲以上民眾」及「高風險慢性病患」之公費流感疫苗接種。

 三、為保護民眾健康,今(106)年公費流感疫苗接種對象(附件1),其中50歲以上民眾、不限年齡之高風險慢性病患或BMI ≧ 30、罕見疾病及重大傷病患、孕婦及6個月內嬰兒之父母皆列屬流感高風險族群,請本市流感合約院所共同加強宣導,提升該類對象接種完成率。

 四、接種對象定義:

(一)50歲以上民眾:以「接種年」減「出生年」計算,本年度民國56年次以前出生之民眾皆可接種公費流感疫苗。
(二)具有潛在疾病,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1、高風險慢性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具有糖尿病、慢性肝病(含肝硬化)、心、血管疾病(不含單純高血壓)、慢性肺病、腎臟疾病及免
疫低下(HIV感染者)等疾病之門、住診紀錄之患者(疾病代碼供參如附件2)
(2)無法取得上開疾病之門、住診紀錄,但經醫師評估符合者。
(3)BMI≧30者。
2、罕見疾病患者(健保卡內具註記或持相關證明文件者,疾病代碼詳如附件3,並以國民健康署最新公告為準)。
3、重大傷病患者(健保卡內具註記或領有重大傷病證明紙卡者)。(三)孕婦及6個月內嬰兒之父母:
1、已領取國民健康署編印「孕婦健康手冊」之懷孕婦女,若尚未發給孕婦健康手冊,則可檢附診斷證明書。
2、持有嬰兒出生證明文件或完成新生嬰兒登記之戶口名簿之6個月內嬰兒之父母(以「嬰兒之父母接種年月」減「嬰兒出生年月」計算小於等於6個月)。
 五、基此,凡於民眾因病住院、門診或急診就醫,經醫師評估符合本年度者公費流感疫苗接種對象者,即可於門診、住院及急診接種公費流感疫苗,並可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告之「106年度流感疫苗接種計畫之接種處置費健保卡資料登錄上傳與申報及核付作業」(附件4)申報接種處置費。
六、為有效防疫、提升本市公費流感疫苗接種率,建議本市各流感合約院所,建置診間醫令系統提醒功能(可依民眾年齡及疾病代碼提醒功能),若有符合公費流感疫苗接種對象者,請全面於民眾就醫、住院過程中或出院前完成流感疫苗接種,另,針對陪探病且符合公費對象民眾,亦請主動加強流感疫苗接種宣導及衛教。
七、為激勵本市流感合約院所士氣,衛生局辦理本市流感疫苗合約院所接種競賽,競賽期間、獎勵辦法詳如附件5,競賽結果將另函通知並擇期公開表揚,敬請本市各流感合約院所協力防疫,提升106年度公費流感疫苗接種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