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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通知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擴大使用條件之適用期間至本 (106)年8月15日止

日期:2017-08-17

 

 一、依據臺中市衛生局106年8月11日中市衛疾字第1060080146號函

 二、茲通知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擴大使用條件之適用期間至本(106)年8月15日止,請各醫療院所配合辦理,並協助向民眾宣導

 三、查旨揭公費藥劑擴大使用條件之適用期間,本局前以106年7月28日中市衛疾字第1060074760號函,通知延長至本年8月15日止(諒達)。

 四、依疾病管制署流感監測資料顯示,目前國內流感疫情逐漸趨緩,輕症疫情、併發重症通報及確定病例數均持續下降。基此,公費藥劑擴大使用條件之適用期間,將依原規劃至本年8月15日截止。自本年8月16日起,公費藥劑使用條件將回歸常態,即包括(1)符合「流感併發重症」通報病例、(2)孕婦經評估需及時用藥者、(3)伴隨危險徵兆之類流感患者、(4)具重大傷病、免疫不全(含使用免疫抑制劑者)或流感高風險慢性疾病之類流感患者、(5)肥胖之類流感患者(BMI≧30)、(6)經疾病管制署各區管制中心防疫醫師認可之類流感群聚事件、(7)符合新型A型流感通報定義者、(8)新型A型流感極可能/確定病例之密切接觸者、(9)動物流感發生場所撲殺清場工作人員。

 五、有關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使用對象一覽表請至本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health.taichung.gov.tw/)首頁>專業服務>傳染病防治>流感防治專區>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合約醫療院所項下,自行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