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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擴大使用條件之適用期限由本(106) 年7月31日再延長至本年8月15日止

日期:2017-08-08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6年7月28日中市衛疾字第1060074760號函

 二、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擴大使用條件之適用期限由本(106)年7月31日再延長至本年8月15日止,惠請配合辦理

 三、依據疾病管制署流感監測資料顯示,目前國內流感輕症疫情持續下降,重症病例雖持續有出現,但新增數已連續2週下降,全國疫情呈現緩下降趨勢,推估至8月中旬將下降至去(105)年4月底停止擴大用藥時之疫情水準,爰將公費藥劑擴大使用條件之適用期限再延長至本年8月15日止,以即時提供民眾治療之用藥需求。

 四、有關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使用對象一覽表請至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資訊網(http://www.health.taichung.gov.tw/):「首頁>專業服務>傳染病防治>流感防治專區>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合約醫療院所」,自行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