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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擴大使用條件之適用期限,由本(106)年6月30日再延長至本年7 月31日止

日期:2017-06-28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6年6月22日中市衛疾字第1060060208號函

 二、為因應流感疫情之防治需求,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擴大使用條件之適用期限,由本(106)年6月30日再延長至本年7月31日止。

 三、惟依疾病管制署流感監測資料顯示,目前國內流感疫情仍持續,門急診類流感就診人次與上呼吸道/類流感群聚通報案件均上升,經提傳染病防治諮詢會-流感防治組討論,建議將公費藥劑擴大使用條件之適用期限再延長至本年7月31日止,以即時提供民眾治療之用藥需求。

 四、藥物使用後7日內應至系統完成使用回報作業,如有修改資料須補通報部分,請於備註欄註記「補回報」。若使用公費藥劑無故未於系統進行回報,經查核發現將依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配置與管理規劃原則,請院(所)依原價進行賠償。

 五、有關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使用對象一覽表請至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資訊網(http://www.health.taichung.gov.tw/):「首頁>專業服務>傳染病防治>流感防治專區>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合約醫療院所」,自行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