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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不得違法為產品代言

日期:2017-06-01

 

 一、依據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06年5月19日全醫聯字第1060000776號函

 二、轉知衛生福利部就醫事人員不得違法為產品代言一案

 三、近來發生醫事人員疑似為產品代言、背書或影射,其宣傳內容涉有醫療、健康之療效或功效,致有誤導消費者誤信廣告內容而購買之虞

 四、又醫事人員為產品代言,其宣傳內容如未經科學研究證實或假借未曾發表之研究報告,而為產品代言、背書或影射,其具醫療、健康之療效或功效,誤導消費者購買之虞者,應依業務上不正當行為論處;醫師應依醫師法第25條第5款業務不正當行為移付懲戒。前經本部93年6月8日衛署醫字第0930203280號函(詳如附件)規定在案。另依醫師法第25條之1第1項規定,醫師懲戒之方式如下:

(一)警告。
(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四)廢止執業執照。
(五)廢止醫師證書。
 
 五、此外,藥師法第21條第5款明定,藥師藉其藥事專業身分為產品代言,而背書、影射產品具誇大不實之效能,致有誤導消費者誤信廣告內容而購買之虞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另依同法第21條之1第1項,藥師懲戒之方式如下:
(一)警告。
(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四)廢止執業執照。
(五)廢止藥師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