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最新訊息 > 公佈欄

有關幼兒常規日本腦炎疫苗接種

日期:2017-05-25

 

 一、依據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06年5月19日中市衛疾字第1060046904號函

 二、轉知有關幼兒常規日本腦炎疫苗接種,自本(106)年5月22日起將改採用細胞培養活性減毒疫苗,請依說明段辦理,並轉知院所相關承辦同仁知悉。

 三、國內長期推動日本腦炎疫苗接種政策,接種效益及防治成效良好,今順應疫苗產製技術精進趨勢,將由原提供以鼠腦製程的不活化疫苗,改為細胞培養製程之活性減毒疫苗。經評估國內鼠腦疫苗之存量有限,並考量醫療院所實際執行接種作業需求,預訂自本年5月22日起開始實施。

 四、於此疫苗轉換期,院所內儲存之鼠腦製程不活化疫苗,除提供不適合接種活性減毒疫苗之兒童使用,為使該項疫苗發揮最大接種效益。亦請優先提供已接種第1、3劑不活化日本腦炎疫苗之兒童,能續以同種類疫苗銜接完成第2、4劑疫苗,以確保完整之基礎與追加免疫力。

 五、針對已接種不活化日本腦炎疫苗之幼童,為維護其免疫力及疫苗保護效果,依據「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治諮詢會預防接種組(ACIP)」建議,訂定疫苗銜接原則如下(如附件1):

(一)已接種1劑:與前一劑間隔14天以上接種第1劑,間隔12個月接種第2劑。
(二)已接種2劑:與最後一劑間隔至少12個月後接種1劑,其後不必再追加。
(三)已接種3劑:滿5歲至入學前接種1劑,與最後一劑間隔至少12個月。
(四)本項疫苗為活性減毒疫苗可與幼兒常規接種時程內之不活化或活性減毒疫苗同時分開不同部位接種;請合約院所能協助安排幼兒同時接種,使其能依時程完成接種,獲得最佳保護力,並減少家長與幼兒往返院所。惟若與延遲之活性減毒疫苗(如出生滿12個月應接種之MMR或水痘疫苗)未能同時接種,則至少應間隔28天再接種,以避免干擾疫苗免疫反應。
六、有關本項疫苗之廠牌、品名、包裝外觀及使用說明如附件2,請提供貴院所接種單位,依標準操作程序使用,同時落實接種前各項核對作業。存放疫苗須依其特性,妥善置於適宜之冷儲溫層,且應明顯標示,並務必與自費疫苗分開存放,以利正確取用接種,避免誤失,進出庫亦應詳實分列管理。另並請依附件3記錄與預約幼童之疫苗接種資料並登錄於NIIS資訊系統,以利後續應接種劑次之辨識與完整幼兒接種紀錄。
七、隨函檢附接種實務Q&A、接種須知、宣導海報及各項預防接種間隔時間一覽表,請轉知貴院所相關承辦同仁知悉,俾利第一線醫護人員執行接種作業參考(附件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