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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會員依法律相關規範合理申報,避免違規

日期:2017-05-10

 

 一、依據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06年4月28日全醫聯字第1060000661號函

 二、建請會員依法律相關規範合理申報,避免違規

 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2條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依據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向保險人申報其所提供之醫療服務之點數及藥物費用。…。」另訂有《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等規範,建請會員秉持自律、自治精神,依照法律所訂相關規定合理申報,避免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