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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通知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擴大使用條件之適用期間至本 (106)年3月31日止

日期:2017-04-05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6年3月21日中市衛疾字第1060024950號函

 二、茲通知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擴大使用條件之適用期間至本(106)年3月31日止

 三、依疾病管制署流感監測資料顯示,目前流感疫情已過高峰期且逐漸下降,公費藥劑每週用藥人次亦逐漸下降中。基此,公費藥劑擴大使用條件之適用期間,將依原規劃至本年3月31日截止,自4月1日起,公費藥劑使用條件如附件1,請貴院(所)確實張貼公費藥劑使用條件,供民眾參閱。

 四、為確保使用條件回報正確性,請貴院(所)開給公費抗病毒藥劑時於病歷記載使用條件,或將使用條件載於公費藥劑使用對象通報表(如附件2),以供回報核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