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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傳染病醫療服務費用支付作業規範」有關愛滋病醫療服費用支付部分

日期:2016-09-20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5年9月13日中市衛疾字第1050093727號函

 二、函轉衛生福利部之「衛生福利部法定傳染病醫療服務費用支付作業規範」有關愛滋病醫療服費用支付部分,並自105年10月1日起適用。

 三、旨揭作業規範修正重點簡述如下:

(一)為了解孕婦妊娠期間HIV篩檢身分,新增區分孕婦具健保身分者及無健保身分者之就醫申報序號(第9及18頁)。
(二)增訂性病或藥癮病患篩檢HIV費用之申請對象資格(第9、10、18及19頁)。
(三)修正執行愛滋防治替代治療計畫之國際疾病分類號(第10及19頁)。
(四)更新附表十二之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指定醫事機構。
(五)更新附表十三之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藥物品項。
(六)依據疾病管制署公告自105年6月1日起實施之「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藥品處方使用規範」,更新附表十四。
(七)更新附表十七有關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伺機性感染之ICD-10編碼。
(八)更新附表二十二之替代治療執行機構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