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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保署預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草案部分條文

日期:2016-07-21

 

 一、依據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05年7月14日全醫聯字第1050001125號函

 二、轉知行政院環保署預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草案部分條文,並附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三、修正草案預告影本、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另載於該署網站(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網頁

 四、本次修正與醫療較有關者:新增洗腎診所應於營運前,檢具廢(污)水管理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管理規定,並免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檢測申報。(新增條文第四十九條之四及修正條文第七十一條)

 五、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依下列方式陳述意見或洽詢,同時以電話告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一)承辦單位:水質保護處。
(二)地址:10042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號。
(三)電話:(02)-23117722分機2824。
(四)傳真:(02)23899860。
(五)電子郵件:fhliu@ep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