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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汙染防治法及各該相關辦法規定

日期:2016-04-26

 

 一、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05年4月15日全醫聯字第1050000558號函

 二、轉知行政院環保署函依據水汙染防治法第63條之1及第69條規定、水汙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理第92條之1規定及水汙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2條第1項及第50條第1項規定之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應公開水汙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依水汙染防治法申報及申請復工(業)之水汙染防治措施及污泥處理改善計畫相關資料上網公開之期程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業經該署於105年3月31日以環署水字第1050023404號令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影本1份。

 三、依據水汙染防治法及各該相關辦法規定,於符合下列情形時請依照指定期限,將相關資料及文件登錄於行政院環保署之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http://ems.epa.gov.tw)後,連結水污染源管制資料管理系統,公開於該署水污法相關資訊公開平台:

(一)105年4月1日起,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應將申請、變更及展延水汙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公開於該署水污法相關資訊公開平台。
(二)105年3月31日前,已依水污染防治法申報及取得核准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各指定之公開日起三個月內,於指定網站公開最近一次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核准資料與申報之資料及文件。醫院、醫事機構屬於第二梯次,應於105年5月1日起至105年7月31日止完成登錄公開。
(三)105年4月1日起,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如依據水汙染防治法申報及申請復工(業)者,應將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污泥處理改善計畫,公開於該署水污法相關資訊公開平台。

 

 

  發布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