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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重申病患如經醫師診察研判符合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用藥條件者

日期:2016-04-14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105年4月1日中市衛疾字第1050027828號函

 二、再次重申病患如經醫師診察研判符合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用藥條件者,無須自費進行快篩,即可依醫師專業判斷開立適當之公費藥劑

 三、查旨揭公費藥劑使用原則本局前於去(104)年與本(105)年數度轉知貴院(所)在案,但疾病管制署來函表示近日仍有臨床醫師反映未接獲該項資訊,故請貴院(所)務必轉知所屬相關人員確實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病患如經醫師診察研判符合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用藥條件者,無須自費進行快篩,即可依醫師專業判斷開立適當之公費藥劑予病患使用,惟瑞樂沙不適用於5歲以下幼兒、孕婦及有瑞樂沙使用禁忌之患者。
(二)自本年3月11日起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使用對象一覽表(如附件)第十項「高燒持續48小時之類流感患者」已修正為「出現發燒等症狀之類流感患者」。
(三)藥物使用後7天內請務必依規至系統完成使用回報作業,如因修改資料或超過7天通報部分,請於備註欄註記原因。
(四)公費藥劑使用對象,本國籍人士有無健保身份皆適用,倘非本國籍人士,除通報流感併發重症及新型A型流感(H7N9或H5N1)等法定傳染病患者外,應有居留證(18歲以下外籍孩童其父母需一方為本國籍或持有居留證)方可開立公費藥劑。
(五)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使用對象一覽表用藥對象一、六、
七、八、九須符合通報定義,由醫院或衛生局所通報於法定傳染病通報系統或症狀監視系統、重要或群聚事件疫調報告平台,並進行採檢送驗;用藥對象二、三、四、五、十、十一,醫療院所醫師應於病歷註明給藥條件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