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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之相關使用規定

日期:2016-04-07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05年3月29日疾管新字第1050400261號函

 二、有關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之相關使用規定如下:

(一)凡病患經醫師診察研判符合公費藥劑使用條件者,無須自費進行快篩,醫師即可視病患狀況及其專業判斷,開立適當之公費藥劑(克流感或瑞樂沙皆可)予病患使用。
(二)自本年3月11日起,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擴大使用條件「高燒持續48小時之類流感患者」修正為「出現發燒等症狀之類流感患者」。
(三)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擴大使用條件之適用期限,由原訂之105年3月31日延長至105年4月30日止。二、檢附「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使用對象一覽表」1份(如附件)另有關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相關資訊,可逕至本署全球資訊網(www.cdc.gov.tw)「流感專區」瀏覽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