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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革熱NS1抗原快速診斷試劑之費用申報及核付作業」之修訂版1份

日期:2016-04-07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5年3月28日中市衛疾字第1050026332號函

 二、檢送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以下簡稱疾管署)委託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健保署)代辦「登革熱NS1抗原快速診斷試劑之費用申報及核付作業」之修訂版1份,惠請相關醫事人員配合辦理

 三、疾管署為因應104年登革熱疫情,前於104年9月14日函請健保署代辦旨揭費用申報及核付作業。

 四、經檢討104年登革熱相關防疫作為,為提升病例偵測效能,並參採地方政府及專家建議,放寬實施對象條件,取消「臨床狀況為中度(B級)或嚴重(C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