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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管署修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傳染病檢體採檢手冊」
日期:2026-09-14
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5年9月1日中市衛疾字第1150105788號函。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修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傳染病檢體採檢手冊」,請轉知所屬人員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115年8月26日疾管檢驗字第1151300650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訂內容如下(修正對照表詳如附件):
(一)「傷寒」、「副傷寒」修訂採檢項目、採檢目的、採檢時間、檢驗方法、備註。
(二)「登革熱」、「Q熱」修訂注意事項。
(三)「桿菌性痢疾」修訂採檢目的、檢驗方法、備註。
(四)「李斯特菌症」修訂採檢目的、注意事項、檢驗方法、檢驗期限、備註。
(五)「白喉」修訂採檢目的、採檢量及規定。
(六)「漢他病毒症候群」修訂傳染病名稱、送驗方式。
(七)「3.18」刪除參考資料,新增驗餘檢體相關規定。(八)「4.傳染病檢體包裝及運送標準作業程序」、「4.6.不良檢體判定標準」修訂內容說明。
(九)「流行性腦脊髓膜炎」、「急性病毒性A型肝炎」、「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弓形蟲感染症」、「中東呼吸症候群冠狀病毒感染症」、「新型A型流感」修訂備註。
(十)統一調整文字,將「本署」調整為「疾管署」(9.疑似傳染病死亡個案解剖章節維持不變)。
三、相關文件已公布於疾管署全球資訊網(檢驗/傳染病檢體採檢手冊),請逕自瀏覽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