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最新訊息 > 公佈欄

衛生福利部修正「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部分條文

日期:2016-01-15

 

 一、依據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05年1月6日全醫聯字第1050000022號函

 二、轉知衛生福利部104.12.30衛部醫字第1041668690C號函,修正發布「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部分條文(附件)

 三、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醫事人員每六年應接受之繼續教育積分時數。(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二)基於各類醫事人員專業度並無高低之分,不應有所區隔,及為衡平專業教育、工作時間及休息之品質,爰修正醫事人員每六年應 接受之繼續教育積分時數,採齊一性規定,即統一下修為一百二十點以上。另對於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等人員之 分數 亦配合下降比例修正。

 四、

第十三條 醫事人員執業,應接受下列課程之繼續教育:

    一、專業課程。

    二、專業品質。

    三、專業倫理。

    四、專業相關法規。

    醫事人員每六年應完成前項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如下:

    一、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及牙體技術生:

    ()達七十二點。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合計至少七點,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     

        之課程;超過十四點者,以十四點計。

二、前款以外之醫事人員:

    ()達一百二十點。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合計至少十二點,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  題之課程;超過二十四點者,以二十四點計。

兼具醫師、中醫師、牙醫師多重醫師資格者變更資格申請執業登記時,對於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積分,應予採認;對於第一項第一款性質相近之專業課程積分,得相互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