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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修正發布「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及第二條附表

日期:2016-01-07

 

 一、依據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04年12月31日全醫聯字第1040006494號函

 二、轉知「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及第二條附表,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以衛部醫字第104166774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附件)

 三、檢附「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及第二條附表修正條文及發布令掃描檔各1份,本次新增列管項目第十九項美容醫學手術、第二十項美容醫學針劑注射、第二十一項美容醫學光電治療之操作人員資格、醫療機構條件與相關事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