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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修正發布「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第五條及第二條附表一、二

日期:2015-12-23

 

 一、依據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04年12月16日全醫聯字第1040006383號函

 二、衛生福利部修正發布「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第五條及第二條附表一、二 (如附件)

 三、簡述衛生福利部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五條:
1、放寬重大傷病證明有效期間為三個月以下者,效期屆滿重新申請之期限為十四日前(原為七日前)。
2、增訂保險對象申請廢止重大傷病證明之規定。
(二)第二條附表一、二:
1、增列ICD-10-CM/PCS 版之各項重大傷病項目疾病診斷碼及中英文疾病名稱。
2、將中文疾病名稱乙欄欄名修正為重大傷病項目。
3、小腸移植手術比照其他器官移植,將追蹤治療及併發症納為重大傷病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