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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申報--說明與試算範例
日期:2026-05-04
~~114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西醫師】之費用率~~
壹、法令依據
一、依財政部115.3.27台財稅字第11404667891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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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醫師部份 |
公告 費用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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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及藥事服務費收入 |
每點0.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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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費核定金額收入 |
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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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鑑於健保給付浮動點值制度,各分區點值逐月結算,涉及核減、補付、品質保證保留款及品質獎勵款等調整,致使藥事服務費之實際核定點數與金額於年度申報期間尚難釐清,相關數據難以於申報期限內精確呈現。「114年度之藥事服務費收入適費用率」,仍比照 113 年度之處理方式,併於健保收入計算,以維持申報作業之一致性與可行性。後續本會將持續與賦稅署及健保署協商,共同研議藥事服務費收入費用率合理認定方式,以建立長期可行之處理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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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掛號費收入: 註:以113.12.31之掛號費收費為判定基準 |
掛號費150(含)以下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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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號費超過150元以上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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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掛號費收入,於申報時檢附當年度掛號費實際收費情形(包含單價及人次)者,得依實際收取超過150元或150元以下之金額,分別適用費用率80%或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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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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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醫療費用收入不含藥費收入:2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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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醫療費用收入含藥費收入,依下列標準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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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內科:百分之四十。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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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外科:百分之四十五。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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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牙科:百分之四十。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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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眼科:百分之四十。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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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耳鼻喉科:百分之四十。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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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婦產科:百分之四十五。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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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小兒科:百分之四十。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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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精神科:百分之四十六。 |
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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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皮膚科:百分之四十。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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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家庭醫學科:百分之四十。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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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骨科:百分之四十五。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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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他科別:百分之四十三。 |
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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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診所與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合作所取得之收入,比照前三款減除必要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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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人壽保險公司給付之人壽保險檢查收入,減除35%必要費用。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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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配合政府政策辦理老人、兒童、婦女、中低收入者、身心障礙者及其他特定對象補助計畫之業務收入,減除78%必要費用。 |
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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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自費疫苗注射收入,減除78%必要費用。 |
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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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醫師依醫師法第八條之二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前往他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業務,其與該他醫療機構間不具僱傭關係者,按實際收入減除10%必要費用。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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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C型肝炎藥費費用率:財政部108.4.12.台財稅字第10804509640號令,依衛福部「C型肝炎全口服新藥健保給付執行計畫」取得之C肝藥品費用之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必要費用得以該收入之96%認定。
貳、注意事項
一、扣繳憑單:計算收入用
1.扣繳憑單給付總額已扣除COVID-19疫情期間免稅項目金額。
2.不含藥費扣繳憑單給付總額=扣繳憑單給付總額-『藥費』核定金額。
二、分列項目表之「核定點數(含部份負擔)」: (註二項次1)
1.內含代辦長照司居家失能個案家庭醫師點數。(費用率78%)
2.內含C型肝炎全口服新藥費用點數。(費用率96%)
3.內含依財政部111年3月1日台財稅字第1100704700號函示COVID-19疫情 期間,執行醫療業務之醫事人員及醫療事機構取得相關收入免稅項目。(免稅)
4.內含行政協助C5「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通報且隔離案件」相關收入金額。 (免稅)
5.報稅注意事項:核定點數中包含免稅或專案收入,報稅時應先行區分並分別 申報。
6.計算執行業務所得費用標準(註二項次最下行):『藥費』核定金額、『核 定點數(不含藥費)』
三、「掛號費」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