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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申報--說明與試算範例

日期:2026-05-04

 

 ~~114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西醫師】之費用率~~

壹、法令依據

一、依財政部115.3.27台財稅字第11404667891號令

西醫師部份

公告

費用率

()

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及藥事服務費收入

每點0.8

全民健康保險藥費核定金額收入

94%

鑑於健保給付浮動點值制度,各分區點值逐月結算,涉及核減、補付、品質保證保留款及品質獎勵款等調整,致使藥事服務費之實際核定點數與金額於年度申報期間尚難釐清,相關數據難以於申報期限內精確呈現。114年度之藥事服務費收入適費用率」,仍比照 113 年度之處理方式,併於健保收入計算,以維持申報作業之一致性與可行性。後續本會將持續與賦稅署及健保署協商,共同研議藥事服務費收入費用率合理認定方式,以建立長期可行之處理機制。

()

掛號費收入:

註:以113.12.31之掛號費收費為判定基準

掛號費150()以下

90%

掛號費超過150元以上

80%

掛號費收入,於申報時檢附當年度掛號費實際收費情形(包含單價及人次)者,得依實際收取超過150元或150元以下之金額,分別適用費用率80%90%

()

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

1.

醫療費用收入不含藥費收入:20%

20%

2.

醫療費用收入含藥費收入,依下列標準計算:

 

(1)

內科:百分之四十。

40%

(2)

外科:百分之四十五。

45%

(3)

牙科:百分之四十。

40%

(4)

眼科:百分之四十。

40%

(5)

耳鼻喉科:百分之四十。

40%

(6)

婦產科:百分之四十五。

45%

(7)

小兒科:百分之四十。

40%

(8)

精神科:百分之四十六。

46%

(9)

皮膚科:百分之四十。

40%

(10)

家庭醫學科:百分之四十。

40%

(11)

骨科:百分之四十五。

45%

(12)

其他科別:百分之四十三。

43%

()

診所與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合作所取得之收入,比照前三款減除必要費用。

()

人壽保險公司給付之人壽保險檢查收入,減除35%必要費用。

35%

()

配合政府政策辦理老人、兒童、婦女、中低收入者、身心障礙者及其他特定對象補助計畫之業務收入,減除78%必要費用。

78%

()

自費疫苗注射收入,減除78%必要費用。

78%

十一

醫師依醫師法第八條之二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前往他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業務,其與該他醫療機構間不具僱傭關係者,按實際收入減除10%必要費用。

10%

二、C型肝炎藥費費用率:財政部108.4.12.台財稅字第10804509640號令,依衛福部「C型肝炎全口服新藥健保給付執行計畫」取得之C肝藥品費用之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必要費用得以該收入之96%認定。

 

貳、注意事項

一、扣繳憑單計算收入用

1.扣繳憑單給付總額已扣除COVID-19疫情期間免稅項目金額。

2.不含藥費扣繳憑單給付總額=扣繳憑單給付總額-『藥費』核定金額。

二、分列項目表之「核定點數(含部份負擔) (註二項次1)

1.內含代辦長照司居家失能個案家庭醫師點數。(費用率78%

2.內含C型肝炎全口服新藥費用點數。(費用率96%

3.內含依財政部11131日台財稅字第1100704700號函示COVID-19疫情 期間,執行醫療業務之醫事人員及醫療事機構取得相關收入免稅項目。(免稅)

4.內含行政協助C5「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通報且隔離案件」相關收入金額。 (免稅)

5.報稅注意事項:核定點數中包含免稅或專案收入,報稅時應先行區分並分別 申報。

6.計算執行業務所得費用標準(註二項次最下行):『藥費』核定金額、『核 定點數(不含藥費)』

三、「掛號費」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