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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擴大使用條件「有類流感症狀,且具下列身分之流感高傳播族群」之適用期限至114年11月15日截止

日期:2025-11-13

 

 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4年11月13日中市衛疾字第1140141536號函。

主旨:函轉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擴大使用條件「有類流感症狀,且具下列身分之流感高傳播族群」之適用期限至114年11月15日截止,請惠予轉知所屬配合辦理,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114年11月11日疾管新字第1140400879號函辦理。
 
二、查旨揭公費藥劑擴大使用條件之適用期間,本局前以114年10月27日中市衛疾字第1140133377號函轉知自本(114)年10月31日延長至本年11月15日止(諒達)。
 
三、依疾管署流感監測資料顯示,目前國內流感疫情呈下降趨勢,且已脫離流行期,因此公費藥劑擴大使用條件之適用期間,依原規劃至114年11月15日截止。自114年11月16日起公費藥劑使用對象將回歸常態,即包括(1)「流感併發重症」通報病例、(2)「新型A型流感」通報病例、(3)孕婦及產後兩週內之婦女經評估需及時用藥者、(4)未滿5歲及65歲以上之類流感患者、(5)確診或疑似罹患流感住院(含急診待床)之病患、(6)具重大傷病、免疫不全(含使用免疫抑制劑者)或流感高風險慢性疾病之類流感患者、(7)肥胖之類流感患者(BMI≧30或未滿18歲兒童青少年BMI超過同齡第
95百分位)、(8)類流感等群聚事件經疾病管制署各區管制中心防疫醫師認定需用藥者、(9)「新型A型流感」極可能/確定病例之密切接觸者、(10)動物流感發生場所撲殺清場工作人員
 
四、有關「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使用對象一覽表」可至衛生局全球資訊網站https://www.health.taichung.gov.tw/查詢
(首頁 >專業服務 >傳染病防治 >急性傳染病 >流感防治專區 >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合約醫療院所項下),逕行查閱及下載參考使用。
 
五、按疾管署「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配置與管理規劃原則」第六點(四)規定:「凡病患經醫師診察研判符合疾病管制署公布之公費藥劑使用對象者,無須進行快篩,醫師即可視病患狀況與依藥劑仿單說明及其專業判斷,開立適當之公費藥劑,並依藥劑效期先後順序給予病患使用。」;另按
流感抗病毒藥劑賠償等級參照表,若未依規定使用公費藥劑,將按原價進行賠償。
 
六、另查目前配置於合約醫療機構之公費藥劑,將於明(115)年屆效期之公費藥劑包括克流感膠囊(批號F0198B01U1)、易剋冒(批號P003-P011)及瑞樂沙旋達碟(批號8G7V、C56C、AW6N)。
 
七、請惠予協助轉知所屬依規使用公費藥劑及妥善管理,依藥品先進先出之管理原則,優先調度/使用將屆效期之公費藥劑,並於用藥後儘速至「智慧防疫物資管理資訊系統(SMIS)-流感抗病毒藥劑子系統」回報,以利即時掌握公費藥劑使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