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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醫師倫理規範

日期:2025-11-03

 

 依據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14年9月25日全醫聯字第1140001274號函。

主旨:檢送全聯會修正「醫師倫理規範」如附件,請惠予協助轉知所屬會員,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醫師倫理規範第三十三條「本規範經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呈報衛生福利部備查,修改時亦同。」
 
二、全聯會114年9月7日第14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通過「醫師倫理規範」並於114年9月12日以全醫聯字第1140001226號函呈報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於114年9月22日以衛部醫字第1140140335號函復在案。
 
三、為因應醫師疑涉性騷擾案件,本次修正醫師倫理規範第三章章名、第16條及第17條中有關醫師與醫師、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學生及其他人員間應彼此尊重,不偏頗、騷擾或歧視。
 
四、全聯會修正「醫師倫理規範」業已刊登於全聯會網站專區及台灣醫界雜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