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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自114年10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擴大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使用對象案

日期:2025-10-01

 

 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4年9月30日中市衛疾字第1140121234號函。

主旨:函轉有關自114年10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擴大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使用對象案,請貴單位惠予轉知業務相關人員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114年9月23日疾管新字第1140400738號函辦理。
 
二、依疾管署流感監測資料顯示,目前類流感疫情升溫,門急診就診人次呈上升趨勢,門急診就診病例百分比達流行閾值,流感併發重症通報數高於近年同期,且本(114)年10月連續假期較多,民眾南來北往恐造成疫情擴散,惟本年度流感疫苗接種計畫將自本年10月1日起開打,接種疫苗約2週後產生保護力,爰自本年10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下稱公費藥劑)增加「有類流感症狀,且具下列身分之流感高傳播族群」使用條件,並同步修訂「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使用對象一覽表」及提供相關QA(如附件)供貴單位相關人員參考。
 
三、有關公費藥劑修訂擴大使用對象,本局前以114年7月1日中市衛疾字第1140079115號函通知,由「有類流感症狀,且家人/同事/同班同學有類流感發病者」調整為「有類流感症狀,且具下列身分之流感高傳播族群」(諒達)。
(一)醫事單位之防疫相關人員(含具執業登記醫事人員及醫療院所非醫事人員)。
(二)安養、長期照顧(服務)等機構之受照顧者及所屬工作人員。
(三)幼兒園托育人員、托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居家托育人員(保母)。
(四)幼兒園、國小、國中、高中、高職、五專 1 至 3 年級學生。
(五)與流感重症高風險族群同住或其照顧者。
(六)禽畜養殖等相關行業工作人員、動物園工作人員及動物防疫人員。
(七)其他人口密集機構(如軍營等)易發生群聚之人員。
 
四、本次修訂「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使用對象一覽表」可至疾管署網站https://www.cdc.gov.tw/查詢(首頁>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傳染病介紹>第四類法定傳染病>流感併發重症>流感抗病毒藥劑>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使用對象一覽表),請自行前往查閱參考運用。
 
五、另查目前配置於合約醫療機構之公費藥劑包括克流感、易剋冒(同為Oseltamivir 成分)及瑞樂沙三種藥劑,其中克流感膠囊批號F0198B01U1及易剋冒膠囊批號P001-P014將於明(115)年7月屆效期;瑞樂沙旋達碟批號8G7V、AW6N及C56C將於明年6月屆效期,爰此,請依先進先出之管理原則,優先使用將屆期之公費藥劑。
 
六、為避免影響公費藥劑之存量控管及調撥,請貴單位惠予協助轉知業務相關人員依規使用公費藥劑及妥善管理,並於用藥後7日內完成SMIS系統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