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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修訂「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醫療服務點數之暫付及核定每點金額訂定原則」(詳附件),並自114年8月1日生效
日期:2025-09-09
依據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14年8月8日全醫聯字第1140001073號函。
主旨:轉知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修訂「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醫療服務點數之暫付及核定每點金額訂定原則」(詳附件),並自114年8月1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該署114年8月6日健保醫字第1140663964號函辦理。
三、本次公告修訂內容為:
(一)藥局醫療服務點數每點暫付金額以藥局最近一季結算平均點值9成計算,並以不高於0.9元為限;每點核定金額,以藥局最近一季結算每點支付金額9成計算,並以不高於0.9元為限。藥局平均點值及浮動點值計算方式如下:
1、藥局平均點值=加總當季各藥局一般服務之收入/加總當季各藥局一般服務之點數。
2、藥局浮動點值=(加總當季各藥局一般服務之收入-加總
當季各藥局一般服務藥費等非浮動點數)/加總當季各藥局一般服務之浮動點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