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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配置與管理規劃原則(114年修訂版)」及「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使用對象一覽表」修訂版
日期:2025-07-01
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4年7月1日中市衛疾字第1140079115號函。
主旨:有關「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配置與管理規劃原則(114年修訂版)」及「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使用對象一覽表」修訂版已公布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請惠予轉知所屬自114年8月1日起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114年6月26日疾管新字第1140400401號函辦理。
二、查旨揭規劃原則(112年修訂版)本局前於112年10月23日以中市衛疾字第1120140684號函請轉知所屬配合辦理在案(諒達),茲依114年5月14日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治諮詢會流感防治組第49次會議決議及參考實務運作需求進行修訂。
三、本次修訂重點,主要係調整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使用對象,摘述如下:
(一)全年適用之治療性用藥對象:
1、未滿5歲及65歲以上之類流感患者,增列年齡計算操作型定義「『給藥年』減『出生年』<6或≧65歲者」。
2、孕婦經評估需及時用藥者,增列「產後兩週內之婦女」。
3、肥胖之類流感患者(BMI≧30),增列「未滿18歲兒童青少年BMI超過同齡第95百分位」,並新增附件「未滿18歲兒童青少年BMI超過同齡第95百分位一覽表」。
(二)流感高峰期之擴大使用對象,由「有類流感症狀,且家人/同事/同班同學有類流感發病者」調整為「有類流感症狀,且具下列身分之流感高傳播族群」,實施期間疾管署將視疫情達流行閾值之時間點公布。
1、醫事單位之防疫相關人員(含具執業登記醫事人員及醫療院所非醫事人員)。
2、安養、長期照顧(服務)等機構之受照顧者及所屬工作人員。
3、幼兒園托育人員、托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居家托育人員(保母)。
4、幼兒園、國小、國中、高中、高職、五專1至3年級學生。
5、與流感重症高風險族群同住或其照顧者。
6、禽畜養殖等相關行業工作人員、動物園工作人員及動物防疫人員。
7、其他人口密集機構(如軍營等)易發生群聚之人員。
四、旨揭規劃原則及使用對象一覽表已置放於疾管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cdc.gov.tw/)/傳染病與防疫專區/傳染病介紹/第四類法定傳染病/流感併發重症項下。另疾管署將視實務需要,不定期修正公布,請隨時上網瀏覽或下載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