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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檢送衛生福利部對事後避孕藥Levonorgestrel藥品類別之相關建議
日期:2025-04-22
依據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14年3月27日全醫聯字第1140000391號函。
主旨:檢送本會對事後避孕藥Levonorgestrel藥品類別之相關建議,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會114年3月5日「事後避孕藥Levonorgestrel藥品類別」專案小組會議結論及114年3月20日第13屆第19次常務理事會報告通過辦理。
二、為維護女性生命健康安全,本會建議維持事後避孕藥Levonorgestrel為醫師處方藥管理,理由如下:
(一)事後避孕藥並非百分之百有效,其含有高劑量的黃體素,可能引發一系列副作用,包括噁心、嘔吐、頭痛、月經紊亂等。此外,頻繁使用可能導致荷爾蒙失調,影響女性的生理週期,甚至增加罹患血栓、心血管疾病的風險。更重要的是,事後避孕藥對子宮外孕無效,若未及時診斷並處理,可能引發內出血等嚴重併發症,危及生命。因此,醫師的專業評估與追蹤對於確保婦女健康至關重要。
(二)依據相關數據顯示於48小時內服用仍有相當高之藥效,且台灣就醫資源充足,婦產科診所與醫院遍布全國,相信已足以提供即時專業照護。事後避孕藥的使用前仍須經詳細完整之醫療評估,確保藥物適合患者,且提供即時與完整的衛教指導與後續追蹤更是安全用藥的重點,絕非以取得藥品方便性為訴求。
(三)依據「藥品轉類審查重點查檢表」第一點「轉類原則」之第一項「用於輕微疾病及症狀緩解,且民眾易於自我診斷、或僅須初次經醫師診斷確認症狀,且民眾可自我用藥者及生活型態病用藥」所述,事後避孕藥根本非屬於輕微疾病或是症狀緩減之用藥,意即事後避孕藥原本就不該列入可以轉類審查之藥品,因此相關會議討論仍應有所依據。
(四)台灣目前的藥品轉類制度,會參考十大先進國家作為標準,惟各國醫療環境、健保制度、用藥習慣及民眾健康識能皆有所不同,直接沿用國外標準可能無法完全符合台灣的實際需求。建議食品藥物管理署在藥品轉類審查時,應進一步考量台灣的醫療可近性、藥品濫用風險及民眾用藥安全等因素,確保藥品轉類後不會對公眾健康造成負面影響。
(五)建議積極推動健康教育,提高大眾對於避孕方法的正確認識。透過學校教育、公共宣導及醫療機構的衛教指導,使民眾了解緊急避孕藥的使用限制與風險,並建立正確的避孕觀念。健康教育不僅能減少對緊急避孕藥的依賴,亦能促進安全性行為觀念,從根本上降低非預期
懷孕與相關健康風險。
(六)所有相關的用藥不管是指示用藥還是處方藥,應該有完整的用藥前評估與完善的紀錄,以及可以追蹤後續用藥狀況,應包括病人的相關必要資訊,絕非將指示用藥視同一般食品可以隨意取得,無須任何完整之紀錄與評估,這才是真正對病人用藥安全負責任的作法。
三、隨函檢附本會與台灣婦產科醫學會之聯合聲明一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