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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修正之「出生證明書」、「死產證明書」、發布令影本及修正後規定

日期:2025-02-24

 

 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4年2月7日中市衛保字第1140012394號函。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修正之「出生證明書」、「死產證明書」、發布令影本及修正後規定(含總說明)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4年2月4日衛授國字第1140860041C號函辦理。
 
二、旨揭修正資料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以衛授國字第1140860041號令修正發布,修正處說明如下:
 
(一)原版第十一欄「產婦生產前後及新生兒在醫學上初步所見之特殊情形」,其代號參閱之代碼對照表將新生兒(胎兒)部分之先天性缺陷疾病採國際疾分類(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ICD)編碼進行填寫。
 
(二)新版配合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稱健保署)公告,自114年1月1日起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住診醫療費用申報資料全面轉版為西元2023年版ICD-10-CM/PCS,爰修正「出生證明書」 及「死產證明書」填表說明之先天性缺陷變項代碼。
 
(三)另,為避免因健保署疾病分類碼版本異動而頻繁修正填表說明,故精簡先天性缺陷變項代碼說明,保留列明 Q章之缺陷系統及缺陷細項名稱,其對應之代碼、英文、中文名稱,則依健保署公告內容,除 Q 章之外之十七項特殊項目仍維持詳細列明。
 
三、檢附發布令、修正之「出生證明書」、「死產證明書」及修正後說明,供各醫療院所業務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