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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藥品「Propofol」敬請遵照藥品仿單使用方式

日期:2025-01-13

 

 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4年1月3日局授衛食藥字第11400001891號函。

主旨:為確保民眾用藥安全與藥品品質,請轉知所屬會員有關藥品「Propofol」敬請遵照藥品仿單使用方式,請查照並惠轉各屬知照。
 
說明:
一、案係本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於實地稽查管制藥品使用及保存情形時,發現醫療院所已先將藥品「Propofol」開封後,以空針抽出放置於機構冰箱預作準備,未立即輸注完成,合先敘明。
 
二、經查「Propofol」藥品仿單,略以:「...該藥品不含抗微生物防腐劑而可提供微生物生長,開封後應立即輸注完畢」;「...一個安瓿、每一瓶或抽至注射筒之○○○應於同一病患單次使用,而剩餘的殘量應丟棄不用」。
 
三、有關藥品管理規定,如下:
 
(一)依據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26條「藥事人員自藥品拆封至調劑之期間,應注意專業包裝藥品之包裝材料及貯存環境,並標示藥名、單位含量及保存期限。」,請務必參照藥品仿單用量、用法與儲存、使用操作須知執行,如有疑義應洽藥品廠商提供說明,以確保民眾用藥安全。
 
(二)另如藥品調劑後有殘餘,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6條第2項「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調劑、使用後之殘餘管制藥品,應由其管制藥品管理人會同有關人員銷燬,並製作紀錄備查。」。
 
(三)有關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請逕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s://www.fda.gov.tw)業務專區/管制藥品/管制藥品管理使用手冊下查詢。
 
四、另,醫療院所管理相關規定,如下:
(一)若醫師未依照仿單操作,按醫師法第28條之4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得併處限制執業範圍、停業處分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醫師證書。
 
(二)醫療機構未盡督導之責,按醫療法第108條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就違反規定之診療科別、服務項目或其全部或一部之門診、住院業務,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五、為保障民眾用藥安全,請各醫療院所務必依上開藥品管理及醫療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