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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成人及兒童預防保健服務電子補正清單下載,屆期未登錄上傳相關資料或登錄上傳之資料不完整、不正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 者,該部不予核付費用
日期:2024-11-22
依據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13年9月27日全醫聯字第1130001229號函。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有關成人及兒童預防保健服務電子補正清單下載,屆期未登錄上傳相關資料或登錄上傳之資料不完整、不正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該部不予核付費用,請廣為周知,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3年9月24日國健企第1131461143A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3月8日衛授國字第111460140號「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第9點規定略以,醫事服務機構應自提供第二項以外預防保健服務日之次月一日起六十日內,依各項預防保健服務規定,詳實登錄上傳該項目之檢查表單至健康署指定之系統。屆期未登錄上傳相關資料或登錄上傳之資料不完整、不正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該部不予核付費用。
三、為利補正清單正確即時及推行無紙化政策,補正清單及補正上傳說明請各院(所)逕至「醫療院所預防保健暨戒菸服務整合系統」(https://pportal.hpa.gov.tw)或「健保資訊網服務系統(VPN)」下載電子補正清單及補正上傳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