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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健康署修訂「C型肝炎抗體檢驗結果」等支付作業及修訂業照表

日期:2024-11-12

 

 依據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13年10月22日全醫聯字第1130001327號函。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修訂「C型肝炎抗體檢驗結果、C型肝炎-核醣核酸類定量擴增試驗檢驗結果補上傳及成人預防保健C型肝炎抗體陽性者轉介檢驗C型肝炎-核醣核酸類定量擴增試驗補助費支付作業」及修訂對照表,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3年10月17日國健慢病字第1130111013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修正旨揭支付作業,原伍4、「(5)...避免資料錯位,以及檢驗結果如為陽性請上傳P,如為陰性請上傳N,如上傳檢驗結果為U或其他資料將不予補助。」修正為「(5)...避免資料錯位,檢驗結果請依上開第3點上傳格式之欄位r4-1(檢驗結果陽陰性判斷)規範填列陽性及陰性結果,如
上傳檢驗結果為U或其他資料將不予補助。」,餘如原文,詳請參閱修正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