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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之「特殊群體生育調節補助作業說明」一案

日期:2015-07-13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4年7月3日中市衛保字第1040060830號函

 二、有關修正後之「特殊群體生育調節補助作業說明」一案,惠請依說明段配合辦理

 三、旨揭補助計畫,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民眾應備齊資料:將「1.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正本2. 身心障礙手冊正本或患有有礙優生疾病」等證明文件,修改為「1.戶口名簿正本2.身心障礙手冊正本或患有有礙優生疾病」等證明文件。
(二)其他部分未修正。
 
 四、本補助計畫自104年6月26日起實施。修正後之計畫內容,置於「婦幼健康管理系統」及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網站/衛生局服務區(http://www.hpa.gov.tw)/公告區/104.6.22修正特殊群體生育調節補助作業說明,惠請下載,並妥向民眾說明。
 
五、惠請婦產科、泌尿科等相關醫療院所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