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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管署修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名稱為「新冠併發重症」,併調整通報時效及病例定義,自本(113)年9月1日起適用

日期:2024-08-28

 

 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3年8月23日中市衛疾字第113年8月23日中市衛疾字第1130113107號函。

主旨: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修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名稱為「新冠併發重症」,併調整通報時效及病例定義,自本(113)年9月1日起適用,請院所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113年8月19日疾管 防字第1130200866號函辦理。
 
二、考量現行多元監測方式已能掌握COVID-19輕重症趨勢及疾病負擔,調整通報條件可降低醫療端通報負荷,經諮詢專家後,修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定義,同時修訂名稱為「新冠併發重症」、通報時效為「1週內」,自本年9月1日生效。
 
三、前揭病例定義修訂係調整臨床條件為「發燒(≧ 38℃)或有呼吸道症狀後14 日(含)內出現肺炎或其他併發症,因而需加護病房治療或死亡者」(附件)。
 
四、配合疾病名稱及病例定義修訂,併考量疫情趨緩,各項防治措施回歸常態,爰廢止「新型冠狀病毒(SARS-CoV-2)篩檢陽性民眾自主健康管理建議」,增訂「常見呼吸道病毒感染者建議事項」(附件),以供衛教COVID-19輕症及無症狀篩檢陽性民眾或其他常見呼吸道病毒感染者配合相關建議事項。
 
五、自本年9月1日起,疾管署傳染病通報系統(NIDRS)及運用醫院電子病歷自動通報(EMR)等管道,新增「新冠併發重症」通報項目,通報時請正確填寫「病患動向」、「個案是否死亡」、「主要症狀」及「通報時檢驗資料」等欄位,另,同日零時起將關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通報項目,屆時不可再新增通報,僅可查詢及修改通報資料,請院所配合於本年8月31日24時前完成通報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