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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
日期:2024-08-06
「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於95年2月13日首次公告施行,以提供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之依據。為使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時易於掌握辦理流程,並快速查找各服務細項之規定,衛生福利部113年7月17日衛授國字第1131460721號令修訂該注意事項,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因應口腔黏膜篩檢業務移撥衛生福利部口腔健康司,刪除口腔篩檢相關規定並注意事項編號及附表編號遞移。(修正規定第三點第六款、第四點、附表六之一至六之六)
(二)參照相關癌症篩檢名稱,將肺癌篩檢名稱之文字修正為「胸部低劑量電腦斷層檢查」。(修正規定第三點第八款、第十點及第十二點第三款)
(三)刪除各項癌症篩檢經查核服務對象領有該項癌症之重大傷病證明之申報限制。(修正規定第七點)
(四)修正婦女子宮頸抹片檢查服務、婦女乳房X光攝影檢查服務之工作量規定。(修正規定第十二點)
(五)因應業務實際需要,修正附表一之一至一之五、附表一之七、附表一之九至一之十二、附表二之一至二之六、附表二之八、附表二之十、附表二之十二至二之十四、附表二之十六、附表二之十八至二之二十二、附表三之一至附表三之五、附表四之一至四之五、附表四之七、附表四之八、附表五之一至五之三、附表六之一至六之六及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