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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釋示有關「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西醫師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時,依說明段辦理

日期:2024-07-23

 

 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3年7月15日中市衛醫字第113年7月15日中市衛醫字第1130092931號函。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釋示有關「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西醫師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時,依附件說明段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