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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之認定方式

日期:2024-06-20

 

 依據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13年6月5日全醫聯字第1130000732號函。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函知「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之認定方式,並同意長照人員依其各該專門職業人員法規接受繼續教育者之課程性質相近者,其積分得相互採認,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113年5月31日衛部顧字第1131961568號函副本【如附件】辦理。
 
二、衛福部函請地方政府就長照人員換照提供繼續教育證明文件之認定方式說明外,並採納本會建議,同意依「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9條第4項規定,長照人員依其各該專門職業人員法規接受繼續教育者之課程性質相近者,其積分得相互採認。重點略以:
 
(一)若長照人員本人提供完訓課程之證明文件,地方政府應向開課單位及認可單位確認是否屬實外,亦可至衛福部長期照顧專業人員數位學習平臺進行確認。
 
(二)其積分得相互採認者,包含「感染管制」、「性別敏感度(性別議題)」及「專業倫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