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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辦理112年度管制藥品實地稽核違規情形

日期:2024-04-24

 

 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3年4月15日局授衛食藥字第1130047680號函。

主旨:有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112年度管制藥品實地稽核違規情形,請轉知所屬會員加強管制藥品管理及應合理處方管制藥品,詳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3年4月11日FDA管字第1131800149號函辦理。
 
二、112年度地方政府衛生局及該署執行管制藥品實地稽核,查獲違規者365家,其違規項目前10名依序如下:
(一)簿冊登載不詳實(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8條第1項)。
(二)未依規定定期申報收支結存情形、申報不實(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8條第2項)。
(三)未依藥品調劑規範作業(藥事法第37條第1項、藥師法第18條)。
(四)使用過期管制藥品(藥事法第90條第2項)。
(五)管制藥品簿冊、單據、處方箋未保存五年(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32條)。
(六)未設簿冊登載管制藥品收支結存情形(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8條第1項)。
(七)使用管制藥品病歷登載不詳實、未簽章(醫師法第12條、醫療法第67條第1項)。
(八)處方第一至三級管制藥品未開立專用處方箋或專用處方箋登載不全(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
(九)涉醫療不當使用管制藥品(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6條)。
(十)專用處方箋未由領受人簽名領受(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
 
三、113年度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仍將持續查核管制藥品之使用及管理情形,並針對醫師處方管制藥品合理性加強查核,請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應於業務處所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醫師應合理處方管制藥品,切勿應病人要求即開立藥品,或為規避健保查核轉而開立全自費處方(尤其是鎮靜安眠類管制藥品),以免違反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