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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修訂之「麻疹疫調、接觸者追蹤管理及群聚事件處理原則」

日期:2024-04-16

 

 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3年4月1日中市衛疾字第1130041752號函。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修訂之「麻疹疫調、接觸者追蹤管理及群聚事件處理原則」,請貴院(所)依循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113年3月29日疾管防字第1130200342號函辦理。
 
二、為降低麻疹疫情對醫療服務量能之衝擊,經參酌國際間麻疹感染管制相關指引,並依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治諮詢會預防接種組(ACIP)113年第1次會議決議;修訂高傳播風險場所工作者(醫療照護工作人員、照顧未接種過MMR疫苗之嬰幼兒工作人員、頻繁接觸國內外旅行者)經匡列為接觸者於自我健康監測期間,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返回機構工作,惟工作期間應全程佩戴口罩:
(一)暴露前曾經由實驗室診斷確認感染麻疹者。
(二)出生滿1歲後有2劑含麻疹相關疫苗接種紀錄,且最後1劑疫苗係在15年內接種。
(三)經檢驗證實具有麻疹抗體者,且檢驗日期距今未滿 5年。
(四)暴露後7天內經檢驗具麻疹IgG 抗體。
(五)72小時內及時接種MMR疫苗進行暴露後預防,且接種後14天內無症狀。
(六)暴露時確有正確佩戴N95口罩及落實空氣防護措施。
 
三、旨揭原則已置於疾管署全球資訊網(傳染病介紹/麻疹/重要指引及教材/麻疹疫調、接觸者追蹤管理及群聚事件處理原則/相關連結處),請逕行下載運用,並據以執行麻疹相關防疫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