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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署公告新增「113年度全民健康保險提升基層護理人員照護品質獎勵方案」
日期:2024-04-02
壹、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新增「113年度全民健康保險提升基層護理人員照護品質獎勵方案」,並自113年1月1日起生效,實施期間至113年12月31日止。
獎勵條件:聘有護理人員且有調升其薪資之西醫基層診所。
一、診所及護理人員資格: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特約西醫基層診所,不限公、私立醫療機構,且需至少一名護理人員當月執業登記於該診所;護理人員依護理人員法第2條所稱護理師及護士,且依當月所有執業登記之西醫基層診所為認定。
二、護理人員調薪幅度之認定標準:
(一)薪資認定:依護理人員當月本保險「投保金額」進行認定。各診所調升護理人員薪資後,應於調升薪資當月向本保險保險人(以下稱保險人)各分區業務組辦理投保金額調整事宜。
(二)須依衛生福利部公告各年度「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分級表」,護理人員當月投保金額須較111年12月薪資調升幅度達本保險次一投保等級,且符合下列標準予以獎勵:
1.當月聘有4位以下護理人員:調升全數護理人員薪資。
2.當月聘有5至10位護理人員:調升90%以上護理人員薪資。
3.當月聘有11位以上護理人員:調升80%以上護理人員薪資。
(三) 前項之計算採無條件進位,新聘之護理人員認列為調升薪資之護理人員。
三、其他相關發放方式及原則,請下載附件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