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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修正之「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日期:2024-02-21

 

 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3年2月2日中市衛醫字第1130015057號函。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轉知內政部修正之「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如附件),請惠予轉知所屬知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1月16日衛部統字第1132560029號函辦理。
 
二、為維護外國人權益、兼顧人流管理及符合實務運作所需,通盤檢視旨揭辦法相關規定並修正,其中修正條文第22條涉及外國人死亡通報作業,相關規定如下:
 
(一)法院、醫療機構、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作成外國人之死亡資料後,應以網路分別傳輸司法院、衛生福利部、法務部、國防部,其接獲通報後,應再以網路傳輸內政部,並由移民署辦理登記。
 
(二)前項外國人之死亡資料及其傳輸期限,準用死亡資料通報辦法第二條及第四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