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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診察治療辦法」,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13年1月 22日以衛部醫字第1131660423號令修正發布

日期:2024-02-01

 

 依據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13年1月24日全醫聯字第1130000098號函。

主旨:轉知「通訊診察治療辦法」,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13年1月22日以衛部醫字第1131660423號令修正發布,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1月22日衛部醫字第1131660423C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新增5種特殊情形,包含「慢性病照護計畫收案病人」、「疾病末期照護」、「矯正機關收容照護」、「行動不便照護」及「災害、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照護」。
 
(二)有條件開放醫師以通訊方式提供醫療服務得以開立處方,以提供更完整的醫療服務。
 
(三)增加醫師得透過通訊方式提供之醫療服務項目,包含醫療諮詢、會診、精神科心理治療,以及開立檢查、檢驗單等。
 
(四)規範當醫師評估病患情況不適合以通訊提供醫療服務時,可不施行,並建議病人以其他適當方式就醫,以確保病人安全。
 
(五)強化通訊診療資通訊技術或設備之資通安全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