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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擴大使用條件「有類流感症狀,且家人/同事/同班同學有類流感發病者」之適用期限,由本(112)年8月31日再延長至同年9月30日止

日期:2023-09-13

 

 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2年8月23日中市衛疾字第1120112057號函。

主旨:函轉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擴大使用條件「有類流感症狀,且家人/同事/同班同學有類流感發病者」之適用期限,由本(112)年8月31日再延長至同年9月30日止,請惠予轉知所屬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112年8月21日疾管新字第1120400647號函辦理。
 
二、查旨揭公費藥劑擴大使用條件之適用期間,本局前以本年7月26日中市衛疾字第1120096450號函轉知自本年7月31日延長至本年8月31日(諒達)。
 
三、依疾管署流感監測資料顯示,近期流感病毒持續於社區中流行,近4週以A型H1N1流感病毒為多,流感併發重症病例數未見下降,爰將「有類流感症狀,且家人/同事/同班同學有類流感發病者」之適用期限,再延長至本年9月30日止,並同步修訂「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使用對象一覽
表」。
 
四、本次修訂「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使用對象一覽表」可至疾管署網站https://www.cdc.gov.tw/查詢(首頁>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傳染病介紹>第四類法定傳染病>流感併發重症>流感抗病毒藥劑>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使用對象一覽表),請自行前往查閱參考運用。
 
五、請惠予協助轉知所屬針對5歲(足歲)以上無禁忌症之使用對象,優先開立瑞樂沙,並依據旨揭擴大使用條件之適用期限配合辦理,依中央規定於用藥後依限完成智慧防疫物資管理系統(SMIS)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