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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函知有關私立診所負責醫師因故死亡,依法辦理歇業期間得否由同診所其他執登醫師暫時代理負責醫師一案。

日期:2023-08-24

 

 轉知衛生福利部函知有關私立診所負責醫師因故死亡,依法辦理歇業期間得否由同診所其他執登醫師暫時代理負責醫師一案。

一、該函重點略以:考量實務上診所負責醫師因故死亡,與診所主動歇業狀況不同,尚需安排病人後續治療或轉介,保障病人就醫權益,爰診所負責醫師死亡,為利原執業登記於診所之其他醫師處理上開事項,得於依醫療法第23條規定辦理歇業期間,依下列方式為之:

()由執業登記於該診所且符合醫療法第18條第2項負責醫師資格者,暫時充任代理負責醫師。

()上開代理負責醫師,應於診所負責醫師死亡事實發生後14日內,檢具符合醫療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之證明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備查,且代理期間不得逾診所負責人死亡事實發生後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