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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醫療院所廣告內容致有物化女性之虞

日期:2023-07-19

 

 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2年7月5日中市衛醫字第1120082554號函。

主旨:為避免醫療院所廣告內容致有物化女性之虞,請貴公會惠予加強輔導所屬會員性別平等觀念,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社會局112年6月26日中市社婦字第1120087658號函辦理。

二、案係民眾反映本市醫療機構樹立廣告看板涉有物化女性之情形,爰本府社會局函請本局加強督導所屬醫療院所落實保障性別平權及促進性別平等,先予敘明。

三、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2條:「締約各國譴責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協議立即用一切適當辦法,推行消除對婦女歧視的政策。」。

四、請貴公會輔導所屬會員,於刊登醫療廣告時,內容應避免涉及物化女性及美貌迷思;另,建請貴公會將性別平等、多元性別、性騷擾及CEDAW等性別議題納入課程內容,定期辦理年度繼續教育訓練,並加強宣導性別平等及消除性別歧視之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