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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市醫療機構辦理管制藥品登記證申請/異動申辦事

日期:2015-02-03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4年1月28日中市衛食藥字第1040007654號函

 二、有關本市醫療機構辦理管制藥品登記證申請/異動申辦事宜,詳如以下說明

 三、衛生局為提供轄內醫療機構辦理旨揭異動作業之便利性,自本(104)年2月1日起,惠請會員前往公會辦理異動事宜時,若該機構需申請或變更管制藥品登記證,請協助提供會員相關申辦異動資訊(如附件),連同醫療機構變更申請相關資料一併送達本局醫事管理科單一窗口受理收件。

四、依照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16條第3項之規定,登記事項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辦理變更登記。若未依規定辦理則依同條例第40條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故惠請 貴會於醫療機構辦理異動時協助提供相關申辦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