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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中華民國醫療器材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建請落實安全針具使用案

日期:2023-06-26

 

 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2年6月15日中市衛醫字第1120074033號函。

主旨:函轉中華民國醫療器材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建請落實安全針具使用案,請惠予轉知所屬會員知悉及落實執行,以保障醫事人員之工作安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6月8日衛部醫字第1120018545號函辦理。

二、案係中華民國醫療器材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建請衛生福利部落實查察醫療院所安全針具執行情形,以保障醫事人員之工作安全。

三、醫療法第56條第1、2項規定:醫療機構應依其提供服務之性質,具備適當之醫療場所及安全設施。醫療機構對於所屬醫事人員執行直接接觸病人體液或血液之醫療處置時,應自101年起,5年內按比例逐步完成全面提供安全針具;違者依同法第101條規定,經予警告處分,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按次連續處罰,併予敘明。

四、按衛生福利部對安全針具之定義:「醫療機構對於所屬醫事人員執行直接接觸病人體液或血液之醫療處置時,透過對注射或採血針類及針筒等醫療器材產品之特殊設計,以降低醫療人員暴露於病原體及血液傳染疾病之風險」,為防範針扎事件,請輔導所屬會員落實執行安全針具使用,以保障醫事人員之安全及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