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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定傳染病疫情相關資訊,請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 於確認後始得發布,以免觸法
日期:2023-06-14
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2年6月6日中市衛疾字第1120071026號函。
主旨:有關法定傳染病疫情相關資訊,請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於確認後始得發布,以免觸法,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8條、第9條、第63條及64-1條辦理。
二、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8條第1項規定,傳染病流行疫情、疫區之認定、發布及解除,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第二類、第三類傳染病,得由地方主管機關為之。另查同法第9條規定,利用傳播媒體發表傳染病流行疫情......,有錯誤、不實,致嚴重影響整體防疫利益或有影響之虞,經主管機關通知其更正者,應立即更正。倘經主管機關通知更正訊息者,未立即更正者,可依同法64-1條,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復查同法63條規定,散撥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可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三、為維護本市法定傳染病疫情資訊之正確性,避免因不實訊息衍生公眾或他人之損害或誤解,請務必督導所屬相關人員,勿逕自發布未研判或未明確之法定傳染病疫情相關訊息,以免觸法。